1.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2年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本次上海市考核对象为2012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目前仍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本次考核是对医师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这一周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考核。
3.考核内容
分为工作成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内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业务水平测评由本市统一组织。
4.考核类别
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以《医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类别为依据。
5.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工作成绩评定、职业道德评定和业务水平测评三项内容。其中,在考核周期内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简易程序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所在机构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报考核机构审核,不需要参加业务水平测评。适用对象为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
注:良好执业行为和不良执业行为
良好执业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区(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良好执业行为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记录。
不良执业行为包括违反卫生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等行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6.培训教材
全国定考办协同全国医师定期考核专家委员会和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编辑委员会共同编撰了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培训教材。教材分为四大类别(临床、中医、口腔、公卫)。
7.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另外,医师在考核周期内如有发生医疗事故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即为考核不合格。
8.考核不合格对医师的影响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注册机关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至6个月,并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原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注册机关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